新常态下-支付机构与银行的合作
文章来源:四九八网络发布时间:2020-09-14 11:19:05热度:1241498科技讯:以支付牌照的颁发为标志,而诞生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共生共存已走过了漫长的时间。两者之间的关系从不乏有趣的研究和引人关注的话题,均可归因于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都是无现金时代下移动支付体系中重要的支付服务供应者。而支付机构与银行之间又因各自业务领域下的优势,业务存在交互,虽存在竞争,后又互为补充,互有重合。
今天498科技将从支付安全合作、市场拓展合作及存管业务合作三个方面分析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共存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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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安全合作方面
由于支付机构只能专营支付业务,并不可直接吸收客户的存款,那么在资金流转的过程中就必须存在银行的参与,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有力的支撑,保障移动支付体系的有效运行。以协议支付业务为例,协议支付是指持卡人主动绑定银行卡四要素信息并输入银行的验证码完成绑卡,并完成支付行为。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实际上中起到了验证持卡人身份、银行卡认证(是否为假卡及黑卡)及确认持卡人支付意愿的前置风控作用,以帮助支付机构在事前便可鉴别商户的客户中的高风险持卡人或高风险卡号。
二、市场拓展合作方面
市场拓展合作是当前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最典型也是最普遍的合作模式,银行基于其行业的特殊性,无法为部分具有个性化需求的商户提供场景化或非标准化的综合性解决方案,因此,银行会把这部分商户推荐予支付机构,由支付机构为其制定支付服务解决方案,而在此基础上,商户的业务实际运作则能够促进账户交易和激发银行账户的活跃度,带动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增长,同时,商户的资金流转亦会扩大商业银行的存款规模。因此,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实现的良性互介,通过业务互补合作,实现基于合规的数据共享和交互商户拓展的行为,确有必要。
三、存管业务合作方面
基于《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监管规定,支付机构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客户备付金。将进行集中上存,由央行监管,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而在跨境业务、预付卡业务及基金业务这三个方面则存在专用的备付金账户,由取得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在备付金存管业务合作中,支付机构可通过商业银行使备付金存管集约化、监管透明化,做到每笔交易均可追踪、可回溯,并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誉体系,以减少外部监管风险。
综上所述,支付机构应深入探求与银行机构的创新合作内容。银行合作所带来的商户市场潜力巨大,大部分的潜在商户并未浮现,市场潜力有待释放,在此大背景下,支付机构与银行都具有各自的商业优势,只有相互弥补和配合才能充分开拓更为广阔的新型市场,达到和衷共济及互利互赢的结果。
原创作者:四九八科技。禁止转载,本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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