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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禁止人脸识别使用-刷脸支付设备成唯一可用技术

文章来源:四九八网络发布时间:2020-12-07 09:46:13热度:1096

498科技讯:近日,“天津禁止人脸识别”的消息如风般吹过了整个网络,并在12月3日占领了所有媒体的重要版面,在微博上该话题阅读次数接近5000万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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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于12月1日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并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立法意义和主要内容。《条例》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全国首个公开禁止采集人脸识别信息的法规。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且明确“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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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是什么?


据了解,《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


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其中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获取的信用信息。


不难看出,第十六条中提到的“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就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采集信息的目的是为了进行信用体系建设。


也就是说,这份《条例》的管辖对象仅仅为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因此动物园、小区物业装人脸识别或者购房处装人脸识别在不在该《条例》管辖范围内还犹未可知。


有媒体认为该条例或将影响刷脸支付,这样的理解并不是很准确。刷脸支付是由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的新型支付工具,在用户使用前都会向用户征求同意,其本质属于支付手段的探索,并不在《条例》的管辖范围之内。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王岩飞律师表示,社会信用适用范围主要是行政、司法、征信等等领域,会不会扩大化衍生到商业行为,比如一些商业信用、背调公司应用还要看具体的落地。


简单的说,《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和今年9月美国波特兰市通过的人脸识别禁令不能产生同样的效果。波特兰市禁令要求在公共空间无论是当地政府还是商店、饭店和旅馆都不能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这份禁令具有非常广泛的管辖权。


而《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只是针对社会信用建设,管辖对象仅仅包括“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其管辖能力有多大,还是未知之数。


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反思


得益于国内深度学习算法的发展和海量数据的累积,人脸识别应用在近年呈现出加速落地的态势。大到智慧城市建设,小到手机客户端的登录解锁,都能见到人脸识别技术的影子。


如所有新技术一样,人脸识别技术在提高社会效率、增加便利性的同时,也在面对用户的诸多疑问:采集人脸信息做什么?会不会发生信息泄漏?


面对疑问,企业和机构保证人脸识别技术仅仅用作身份认证、保护安全,也保证人脸数据绝对安全不会发生泄漏。


结果就爆出“五毛一张打包带走两万套不议价”的人脸数据贩卖黑产链和“人脸识别买房多花30万”的人脸识别技术滥用事件,以及更多的人脸识别安全事件。


在层出不穷的安全事件之下,有媒体发文反思“相比起国外普通民众对人脸识别技术保持警惕,我们这边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宽容度实在是有点太高了”。


《检察日报》则发文表示,“94岁老人被抬进银行做人脸识别的事儿,就显露出科技运用对人缺乏必要的尊重,究其实质还是人对人缺乏尊重”。


“须知科技是为人服务的,如果在盈利逻辑和科技进步面前,人们的选择面不是越来越宽,而是日益生活在必然性之中,这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恐怕会背道而驰。”


“天津禁止人脸识别”的新闻之所以会引起全网的热议,其根本还是在于“天下苦秦久矣”。在不断增加的必然性中,大家都希望可以迎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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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作者:四九八科技。禁止转载,本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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